男子被“强奸”不是被强奸吗? |
副标题: |
作者:朱忠保 文章来源:红网 点击数:
更新时间:2006-1-6 |
|
|
据河南报业网1月4日载,开封少年肖方离家到宁波打工,希望能补贴家用,在异乡遭遇同性强奸激愤杀人后被法庭轻判。有关人士认为,这一被法律界人士视为我国男子被强奸后而杀人的第一案,对我国的法律的完善产生推动作用。
据介绍,2005年7月19日晚上8时许,身无分文的肖方在宁波火车南站垃圾桶里捡桃子吃时,遇到了邵波。邵波给肖方买来面包、饮料,然后将肖方带到了某小区自己的住宅里。肖方洗完澡光着身子从洗手间里出来想要穿上衣服时,邵波阻止了他,并快速脱光了自己的衣服……事过之后,肛门疼痛难忍的肖方羞愤异常,趁邵波沉睡之际,他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、一把水果刀,分别藏在毯子和枕头下。第二天早上6时许,当肖方从洗手间出来后,邵波再次将他抱住,此时,肖方抽出水果刀向邵波刺去……
警方了解到:邵波是同性恋,有正式职业,曾与多名男子同居。警方从杀人现场遗留的卫生纸上提取到了邵波的精液,警方对精液进行DNA鉴定,证实邵波对肖方实施了强奸。
我们知道,强奸是指违背被强奸者的性意愿,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,邵波对肖方强行实施了鸡奸行为,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强奸。但这种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,要视被强奸的对象而定。我国刑法明确将强奸罪受害人限定为妇女,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。我国《刑法》对男人被强奸无明文规定,因为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。所以,尽管肖方被邵波强奸,按照我国的《刑法》,邵波却并没有犯罪。既然邵波没有犯罪行为,那么肖方杀死邵波就属故意杀人。
现代社会,有关强奸的范围已经大大扩展了,不再是只有男人强奸女人,很多时候也是女人强奸男人。2005年暑假里,武汉一中学生来与在广州市打工的父母相聚,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:一个十三岁的男孩,傍晚到珠江边散步,路遇一中年妇女驾车,邀男孩上车,说是给他买好东西,在车上,这名中年妇女引诱这名男孩和她发生了性关系,以后这名男孩总是对有关性的东西感兴趣,并且身体健康每况愈下,面黄肌瘦。最近,笔者所在地的一家大型酒店里,发生了一件事:一名男子一晚上为四名妇女提供性服务,因为服药过量,导致死亡。在我看来,所谓“强奸”,应该是指违背一方(无论是男还是女)的意志,强行与对方产生性为,只要对方不是愿意的,都应该视为强奸,而不应该区分是男还是女。显然,有关的法律已经落后于当今形势了,需要迅速修改,不然有些人犯罪以后,法律却无奈他何。法律不能惩治违法犯罪,就等于是在放纵违法行为对公民的伤害,于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。
强奸男人也是强奸,不能因为被害对象是男人而不追究实施强奸者的违法行为,否则会有更多的伤害公民的行为发生。在强奸罪里面,不能将男人从受害人里面排除在外,男人在很多的时候,也是受害者,男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认真保护。 |
文章录入:bb1069 责任编辑:bb1069
|
|
上一篇文章: 性取向被怀疑很郁闷 走近大学同性恋主题志愿者
下一篇文章: 老汉不堪同性恋者纠缠40刀将其刺死 |
【字体:小
大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