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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男子卖淫团伙被捣毁 少男被反锁在屋提供性服务
   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四川在线-华西都市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1-23

    一外地来蓉男青年在找工作时被人强迫拉去提供不正当服务。昨日记者获悉,省检察院已对我省首起强迫男子卖淫案作出批复:以强迫卖淫罪起诉。下周一,金牛检察院将把涉嫌此罪名的唐某起诉到法院。

      去年5月26日下午4时许,光荣派出所民警接一男子报警:我被强迫为其他男子提供不正当服务一个多月!报警的是21岁的乐山来蓉小伙小波(化名)。和民警见面后,小波随即将30多岁的老板“丹丹”(即唐某,又称“丹妈”)引出,唐被民警现场擒获。

      据小波介绍,他于去年4月中旬到九眼桥找工作,后被一男子骗到了丹丹的租住屋。当天下午,小波就在“丹丹”的强迫下被一叫“董妈”的人侮辱。此后,小波就一直被反锁在屋里为其他男子提供不正当服务。据“丹丹”交代,他自去年2月开始干这行,他以招工为名强留了4名男子从事类似“服务”。

      唐是否构成犯罪,社会上形成了两种意见。一种意见认为,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、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,因此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。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不明,唐不构成犯罪。去年6月16日,金牛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将丹丹批捕后,此案后经成都市检察院请示到了省检察院。本月中旬,省检察院正式就此案批复说: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1992年12月颁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的若干问题解答和相关判例,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,应及时依法提起公诉。

      法规链接“他人”包括男人

      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《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<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>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9条第1款:组织、协助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中的“他人”,主要是指女人,也包括男人。

    文章录入:bb1069    责任编辑:bb1069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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