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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同性性侵犯不获罪看法律盲区           
从同性性侵犯不获罪看法律盲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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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东吴人 文章来源:东北新闻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1-12

  据《北京晨报》1月10日报道:16岁男孩儿打工时被38岁男老板强暴,法院一审判决施暴者赔偿5万余元,拘留15天,未能以强奸罪论处。同性性犯罪成法律盲区,一时舆论哗然。

  笔者费解的是,
同性恋早已不是什么陌生的生存状态。一些国家已视其为合法,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。在我国,多年前媒体已对大肆讨论,亦有诸多专家学者参与评说。同性恋者基本得到社会的普遍理解。显而易见,同性恋爱就会有同性性行为,亦会发生同性性侵犯、性犯罪,这是可预见性结论。如果我们的法律无视这样的预见性,就失去了保障人民合法权宜的及时性?可令人痛心的是:在这样一个漫长的由歧视到心平气和的过程中,却没能为同性恋可能引发的同性性侵犯立法,这究竟是法的悲哀还是人的悲哀?当然这样的遗憾在教育界也有所表现。教育部在2001年4月3日就发布消息: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。这无疑是明晃晃地把大龄学生的性生活问题摆在了桌面上,那么为何直至闹出“大学生夫妻不能同房”的尴尬事儿的2004年,这么一个改革中显然会出现的新问题却长久地无人问津?我们的高校仍在延用1990年1月20日起施行,距今已有14年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。十四年,我们的社会生活,我们的教育体制发生了怎样巨大的变化,可我们的立法者却还躺在十四年前呼呼大睡!新高考招生制度出台三年亦无相关配套法规跟进,这说明了制度与相关法规的配套性差,更说明了法律、法规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脱节。

  随着社会的发展,人民生活日新月异,社会生活内容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。如何紧随时代步伐,充实、修订旧法,使其最大限度地贴近人民生活,保障人民合法权利,使其能在新形势下有效打击犯罪,是立法者面临的巨大挑战。

  诚然,立法再详尽,也有百密一疏的时候。在媒体报导中我们常看到中国某某第一案,这些案例被评述、被肯定,被认为推动了中国法制化的进程。可这一“同性性侵犯案”却要不了了之,是影响面不够大,是份量不够重……还是我们的法律不堪承受诸多盲区的事实,在这里叫停了?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若真的如此理直气壮,那么,那些因敢为人先而改变了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人们的意义又何在呢!?社会主义法制要真正做到民主与公正,就必须在不断的自我充实与自我否定中消灭盲区。

  法律无盲区的实现要从每一个第一案开始,修正与完善现有法律,使其更具时代性、民主性、公正性,使其更好地发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。

文章录入:bb1069    责任编辑:bb1069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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